劉姓男子5年多前到北投行義路一家溫泉館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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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因肥厚性心肌病變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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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親認為業者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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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一、二審法院認定死亡和溫泉館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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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的父母接連敗訴。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劉姓男子和父親到北投行義路一家溫泉館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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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突然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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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不治。劉的父母認為業者所裝設的氧氣筒無法輸出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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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現場也無合格急救人員,向溫泉館負責人、執行長和副執行長求償,但一審敗訴。雙親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劉的心臟重400公克,死因為肥厚性心肌病變,業者也沒怠惰救護,駁回上訴。劉2013年10月10日凌晨4點45分和父親去泡湯,但不到1小時就昏倒、溺於浴池中。劉父說,當天父子先在大眾池泡熱湯,喝完冷水後再去泡冷池,接著又起來聊天,當他去蒸氣室出來後,發現兒子竟倒在冷水池,有湯友出手救援。 劉父說,當時有通知櫃台報案,自己和湯友也對兒子做CPR,約10分鐘後救護人員趕到,將人送往台北榮總急救。失去愛子,雙親指控溫泉館的氧氣筒無法輸出氧氣,也沒有AED、急救人員,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溫泉法、台北市營業場所衛生標示內容及溫泉浴池水質衛生基準、 溫泉浴場設施衛生基準,提損害賠償訴訟。在二審時,劉的父母各要求相關人連帶賠償404萬、385萬餘元。業者認為,劉是因肥厚性心肌病變心因性休克死亡,是他自身的問題,和溫泉館沒有關係,況且當時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的溫泉業者幾乎都沒有裝AED,管理辦法也是輔導性質,非強制規定。業者表示,員工在第一時間將劉抬出池子,並通報救護人員,沒有疏失,無法令規定必須配置合格救生員、救護人員、定期巡察人員。法醫解剖鑑定,發現劉的心臟重400克,左心室厚1.6公分,右心室厚0.3公分,心室中隔厚1.6公分,心肌走向紊亂且呈散在性間質纖維化,是肥厚性心肌病變心因性休克死亡,他的蝶竇無明顯吸入液體,不似溺斃。死者雙親則說,兒子通過役男體格檢查,且從無心臟病史,是因長期間接受潛水訓練致生理性肥大,死亡應屬意外事故。但法醫解剖研判,劉是對稱性心肌肥厚症,潛水訓練所致生理性心臟肥大,很少伴隨如死者有全身性小血管硬化症,劉心肌性肥厚病變較似病態性而非生理性。法醫指出,突發性心臟病死亡在任何年齡「都是毀滅性的」,即使是年輕無症狀者也可能發生。高院認定劉姓男子死亡是因自身疾病,而相關法令未要求溫泉館須配置合格急救人員,案發當時未設置AED也沒違規,無法認定沒裝AED、急救人員與劉休克有因果關係存在,駁回雙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