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和華航空服員去年發動閃電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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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近5萬旅客行程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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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對此糾正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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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建立「罷工預告制度」;交通部今年5月請勞動部發函航空業者、工會等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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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是否要納入「罷工預告期制度」廣徵意見。航空業罷工是否應建立預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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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起爭論。截至目前止,勞動部認為,因各界意見很多,要有共識才會提案修法。我反對修法建立罷工預告制度。罷工的目的是要對雇主造成一定傷害,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罷工容許一方傷害另一方,簡言之,罷工就是一定要造成雇主的損害。台灣在2011年修訂《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對於罷工是否應有預告期問題,立法者就作過深入討論,最後決定並沒有訂在法律中,主要有四大考量:首先,當時多數立法者認為,因台灣工會發展仍處在脆弱階段,罷工若要預告,很容易遭到雇主阻撓與破壞。其次,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有訂定五大行業罷工時仍要提供必要服務,維持最低運轉服務。亦即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銀行等金融業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等,因為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而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上述規定並未將交通運輸放進去,主要是交通運輸並非壟斷事業,並非是必須提供最低服務、始得罷工的項目。第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罷工必須要投票,此舉通常等同是罷工預告,以去年6月24日華航空服員罷工,罷工前兩周就舉行投票,開票更長達一周,此舉等於是向各界預告罷工。第四,依法罷工時仍要維持企業最低緊急及維護運轉,以防止企業及第三方受到毀滅性損害,舉例來說,罷工停止鍋爐,其損害有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勞工在發動罷工時,這種情況必須避免。在歐洲國家,罷工若會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確實會有預告期。歐洲大部分國家並沒有類似台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皆由各工會自訂罷工規則,規定工會自己要給預告期,這主要是因為歐洲國家的雇主不會藉機破壞罷工,預告期也僅約三至五天。簡言之,當時推動勞動三法立法時,勞動部和立法者已充分考量國內外情況,勞工罷工,預告不是唯一方式,發動罷工投票就是預告的一種形式。此外,今年7月底發生尼莎颱風日前襲台,地方政府宣布停班,長榮空服員集體請天災假,致有50個航班停飛,上萬名旅客受影響。因發生天災不出勤、請假,這是勞工的權益,這類勞資爭議,最簡單解決方式就是勞資協商,以長榮航空為例,已成立企業工會,長榮空服員亦有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協商機制是存在的,只是沒有運作得很好,才會導致這次事件。向來勞資關係較健康的歐洲,每年都有例行性勞資協商,例如有關薪水及報酬,每年3、4月是協商高峰期。勞資爭議的議題不只是薪水,還有工時、休假,日本人稱之為「苦情處理」,工作負擔、抱怨等,都可以在例行性勞資協商中處理,呼籲雇主要及早重視,千萬不要讓星星之火燎原。(本文由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