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阿忠的妻子楊女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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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郭男賠償2000萬元,台中地院判決郭男賠償阿忠新台幣30萬元。可上訴二審。一審刑事判決指出,郭男明知楊女是有配偶的人,卻與楊女在2017年3月間至淡水遊玩,楊女丈夫阿忠(化名)委由蘇姓徵信業者跟監,而知悉兩人共宿房間,通知阿忠到場,直到次日清晨,在房間門口或門外走道上,聽聞楊女與郭男持續發出呻吟聲。 事後,阿忠與蘇男等人攔阻他倆離去,並報警處理,警方方進入房間蒐證,在垃圾袋內採得衛生紙團而扣押,紙團上遺留DNA核與郭男、楊女的DNA類型吻合。 一審依妨害婚姻罪將郭男判刑5月,郭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查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阿忠與楊女經法院調解離婚,阿忠也在離婚當天也具狀撤回對楊女的通姦告訴,基於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共犯郭男,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 不得上訴在民事部分,阿忠請求損害賠償,指出郭男所為破壞他家庭生活圓滿幸福,致他數十年婚姻因而破裂,他所受精神上痛苦甚為鉅大,請求郭給付新台幣2000萬元。郭男辯稱,阿忠經法院調解與楊女離婚後,對楊女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因此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應依法裁定駁回。但法官認本件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自不能因刑事審判決經撤銷,而讓民事訴訟因而駁回原告之訴。法官審酌,郭所為顯已破壞阿認與楊女間的夫妻信任、共同生活圓滿及幸,故阿忠主張郭不法侵害其配偶權情節重大,致精神上受有痛苦,而依民法規定請求賠償損害,即屬有據。法官審酌兩造身分、社會地位、教育程度 、經濟情況,暨郭對阿忠婚姻關係及家庭圓滿造成的破壞,認阿忠所受損害以60萬元為適當,而本案共同侵權行為人除郭男外,尚有楊女為連帶賠償義務人,依法應平分擔賠償義務,扣除楊女的二分之一分擔額後,阿忠僅得對郭男請求其中之二分之一分擔額即30萬元。建商阿忠的妻子楊女外遇,與郭男在飯店嘿咻,阿忠以郭男破壞家庭生活圓滿幸福,致他數十年婚姻破裂,已與楊女離婚,請求郭男賠償2000萬,台中地院判決郭男賠償阿忠新台幣30萬元。可上訴二審。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