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境外公司被認定為台灣納稅居民分析

因為台灣PEM還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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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BVI等境外公司無法在台灣主動申請成為納稅居民。自從開曼及BVI官方要求自2020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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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所設立的開曼及BVI公司都要提供稅務居民認定文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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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台商實質營運地多在大陸或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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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許多台商開始認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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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設立的開曼或BVI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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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是要成為大陸還是台灣的稅務居民? 但如之前專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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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目前僅對「中資控股」境外公司可以主動申請成為大陸稅務居民,如果是台商要在大陸申請讓開曼或BVI公司成為稅務居民,目前實務上存在無法可循的模糊階段,反觀台灣就比較明確,到目前為止,現在台灣還沒有讓開曼或BVI等境外公司可以申請成為台灣稅務居民的規定。註冊於開曼及BVI等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形式上不是台灣稅務居民,雖然近幾年台灣國稅局對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加強稅務查核,導致這些不是註冊在台灣的境外公司,由於資金收付透過台灣OBU帳戶,再加上相關決策制訂人員在台灣,那國稅局是可以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境外公司收入應在台灣繳稅,但重點是,得由國稅局主動認定, 公司自己無法申請繳稅。雖然台灣已於2016年7月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也就是所謂的「實際管理處所規定(PEM)」,只要境外公司的重大決策人員在台灣、帳簿及報表存放在台灣,且在台灣有實際經營活動者,境外公司就會被視為註冊在台灣的公司繳稅,除了上述國稅局主動認定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外,按這規定境外公司是可以主動向國稅局申請納稅。問題是這項PEM制度仍未頒佈實施日期,也就是台商目前無法遵循PEM規定,讓自己設立的開曼或BVI公司主動申請成為台灣稅務居民,對那些用來純作為控股用途的開曼公司來說,可透過委託外部的服務提供商來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如果控股公司仍承擔分銷或集團總部功能,那其他功能也應滿足經濟實質法規定,須考慮調整交易模式後,將控股外的功能移轉至其他實質營運公司,讓過去境外公司的免稅收入在某個地區申報納稅,這樣才符CRS反避稅的要求。台商須盤點目前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存在必要性,如果境外公司已符合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規定,官方早晚會穿透這些境外公司進行課稅,不可迴避的是,台商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多註冊在免稅天堂,在這些免稅天堂所在地的官方,為符合國際反避稅趨勢,避免被列入國際間稅務不合作的黑名單中,一定會陸續頒佈各自的經濟實質法案,也就是都會要求所屬境外公司提供稅務居民證明文件,證明有在某個地區盡到繳稅的義務,否則一定會影響到這些境外公司能否合法存續下去,自然連帶會影響用這些境外公司在銀行所開立的帳戶。雖然台灣的PEM還未生效,但台灣版的共同申報標準(CRS)已於2017年正式通過,台灣的銀行業將於2020年進行第一次CRS申報,可以預見,未來台灣的銀行業也會要求以境外公司開戶的企業或自然人,都要提交該境外公司的稅務居民證明文件,否則極可能遭到銀行關戶或其他限制帳戶資金流動的監管措施。(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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