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怪招 當兵結婚未報准

想休了結婚超過卅載老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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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郭姓男子搬出卅三年前服役時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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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長官同意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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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反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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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婚姻無效;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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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打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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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婚姻有效,不准他離婚,全案定讞。
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規定,軍人結婚,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結婚報告「報請核淮後行之」;軍人不能和犯過內亂、外患罪的人結婚,也不能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外籍人士結婚。這條法律已於二○○五年十二月七日廢止。
五十多歲的郭姓男子一九八一年十一月服役期間,與已懷孕的女友在自宅舉行結婚典禮並辦桌宴客;一九八二年四月,郭退伍後偕妻子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郭訴請離婚主張,婚後妻子熱衷賭博,鮮少顧家,還阻止他探視重病父親;兩人時常爭執吵架,妻子常趁他熟睡時拿物品丟他或辱罵三字經。此外,他與妻子結婚時具軍人身分,又未經部隊長官同意,已違反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婚姻自屬無效。
他說,八年前看過新聞,指軍人結婚若未經部隊長官同意,婚姻無效,因此提出離婚訴訟。
郭妻出庭反駁,她與郭結婚逾卅年,生育二女一男,從未爭執婚姻是否有效問題,因郭外遇才想與她離婚,並誣指她熱中賭博、阻止探視郭父等。
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都認定,郭與妻子結婚時,有公開儀式及宴客,符合舊民法規定的「公開儀式」,婚姻有效。法院並函查郭服役的海軍陸戰隊指揮部,軍方回覆婚姻業務檔案保存期五年;郭一九八一年服役,檔案早已銷毀,無法證明郭當年是否未經核准結婚,郭無法提出證據,最高法院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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