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10)日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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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投資台股的外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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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易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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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持有國內上市櫃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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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轉讓給合併後存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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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外資多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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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持有台股意願。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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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交法第22條之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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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逾10%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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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持股時,須在集中市場處分,不能洽特定人,但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特定人除外。 金管會昨天發布函令,允許投資國內股票的外資,因依外國法令合併,須將手中持有國內股票移轉給另一家外資時,檢附文件辦移轉時,可符合證交法第22 條之2所說的「特定人」。例如外資A公司投資台積電股權超過10%或擔任台積電董監事,當A公司被另家外資B公司合併,A手中持有台積電股票,過去只能在集中市場賣掉,規定放寬後,就可直接轉給B公司。官員說,過去這種合併案,即便A外資想走盤後鉅額交易之路,但因董監事、大股東等內部人盤後鉅額交易時,不能指定對象,要把手中持股順利轉給B外資,有一定難度。A外資無法直接移轉股權給B外資,A外資可能直接賣掉股票,由B外資拿回現金。放寬後,可直接移轉持股,讓投資台股的外資機構遇合併時,選擇更多,可不用賣股票,有助提高外資持有台股意願。官員表示,對於國內公司的合併案,可視為證交法第22條之2的特定人,被併消滅的公司,可直接將持股移轉給合併後存續的公司,不用在集中市場處分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