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撞傷對手 合法護球不起訴

林姓大學生被控在籃球比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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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肘撞擊防守者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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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鏡片破裂刮傷對方角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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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過失傷害罪;台北地檢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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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的肢體動作屬於合法護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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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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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不起訴。
薄姓告訴人因左眼眼瞼裂傷合併淚小管裂傷、左眼眼角膜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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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減退至0.02。
檢方查閱國際籃球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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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中每位球員有權占有對手未占據位置。檢方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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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大學生因防守區域遭侵入,為創造新的區域將球傳出,瞬間不慎觸碰薄臉部,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薄起身攔阻前,應預期會有身體碰撞傷害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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