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某科技公司賴姓管理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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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時簽下「保密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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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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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接到大立光的光學模仁零件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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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卻洩漏給製造模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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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司解雇、法院還判他賠500萬元。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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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男子在5年前擔任公司管理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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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簽下「任職期間不得洩漏商業和科技機密」的保密協定,如果違反和造成公司損失,要負賠償責任。1年多前,公司接到股王大立光下單光學模仁零件,賴卻外流給經營模具的公司,造成大立光營業秘密外洩,公司先以違反保密協定解雇,事後和大立光以500萬元和解,再打官司要賴為這筆和解金埋單。法院審理時,賴姓課長表示,只是把零件廢品交下游廠商試作,是執行業務,並非洩密,未違反保密協定。下游廠商表示,是賴主動提供零件,在加工完成後寄到大立光評估鍍鎳技術是否純熟精良。法官審理後認為,公司曾多次宣導不得將公司或下單廠商的技術機密外流,而賴姓課長未經同意,就把具有技術或生產上秘密提供給下游加工廠,認定違反保密義務,判他要賠償公司與大立光的和解金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