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固定在照後鏡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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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行車使用手機?彰化縣警察局今天答覆縣民詢問這個問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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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只要在行駛狀態(包含停等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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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操作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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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屬違規行為。」可處1000元罰款。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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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閱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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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向當事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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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只要不是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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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未違反規定。 民眾都知道騎機車撥打及接聽手機,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如果固定在照後鏡或者儀表周邊等,開啟衛星導航,不去撥打或接聽,那算是使用手機嗎?最近有一名機車駕駛人就在線上向縣警局交通隊詢問,交通隊原本答覆要罰,經轉載後,有人向交通隊反映,才知道弄錯了。 交通隊二組組長蕭汝上答覆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處1000元罰鍰、腳踏車及電動腳踏車等慢車駕駛人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蕭汝上表示,這項規定是處罰手持手機、電腦或平版為主,民眾只要在行駛狀態(包含停等紅燈),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就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即屬違規行為。至於有設置於騎機固定架的手機,只要未手持操作,即不構成違規。蕭汝上說,儘管如此,操作手機架上的手機,駕駛人視線也需離開駕駛範圍,否則容易造成自身及其他人之危險,對於類似行為致因而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行為,將由警方加強勸導,若因而肇事者,則需負較大肇事責任。機車裝上手機架供做衛星導航,如果非手持,未違反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不用受罰 。記者劉明岩/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