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年底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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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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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避原則上不處罰。台北國稅局官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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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法律漏洞案件原則上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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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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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仍將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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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年底前上路,多了好多項規定保護納稅者。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 facebook 但納稅者在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始例外處罰。而一般逃漏稅案件仍將處罰。至於施行前的租稅規避處罰案件,財政部官員表示,尚未裁罰者,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另課逃漏稅捐處罰;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的總額。還有一些有利於納稅者的新規定,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違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的基礎。財政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的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主動公開。對於未依適當方式公開的解釋函令,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財政部官員說,「主要是避免納稅者遭受不可預期侵害」。行政救濟改採總額主義,允許納稅者在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財政部官員強調,「這是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納保法五面向保障賦稅人權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八問答搞懂納保法問:為什麼要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答:為符合世界立法潮流,接軌國際,以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問:納保法的施行日期?答:2017年12月28日上路。問:納保法適用範圍為何?答:國稅(含海關徵收之關稅及代徵稅目)及地方稅皆適用。問:納保法與其他稅法的適用順序為何?答:納保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的適用;僅本法未規定時,才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問:納保法的重點是什麼?答:1、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2、落實正當法律程序;3、公平合理課稅;4、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5、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問: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的權利與義務,該「法律」是否包含地方自治條例?答: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制定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稅,因此該「法律」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的自治條例在內。問:解釋函令未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作為他案援用?答:財政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主動公開。對於未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得作為他案援用,以避免納稅者遭受不可預期侵害。問:本法實施後,財政部應主動公開那些財政資訊?答:1、全體國民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不動產筆數;2、稅式支出情形;3、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的資訊。(蘇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