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侵占社區公款 保全公司判須連帶賠償

新北市泰山區某社區新任社區管委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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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後發現社區財務出現入不敷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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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有人謀不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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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扮柯南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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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由物業管理公司聘僱擔任社區總幹事的劉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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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侵占住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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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暗槓社區住戶繳交的裝璜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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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6萬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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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劉男提告侵權賠償,並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必須連帶賠償。新北地院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未善盡監督之責,也必須與劉男共同賠償。判決指出,泰山區某社區於102年10月與物業管理公司簽約,並由物業管理公司聘僱劉姓男子擔任總幹事一職,該社區於105年8月改選社區管委會主委,新任主委上任後,發現社區財務狀況持續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覺得事有蹊蹺,暗中自扮柯南,從銀行銷帳報表進行追查。 新任主委對照社區公共帳戶的入帳資料,再逐一與社區住戶確認,發現劉姓男子於擔任總幹事3年多期間,代收的社區管理費、清潔費均未存入社區公共帳戶裡,短少金額多達111萬1920元;並發現社區有3位住戶進行房屋整修,劉姓總幹事依社區管理規定所收取的5萬元保證金,施工後均未退還給住戶,因此對劉姓總幹事及物業管理公司提告請求損害賠償。雖劉姓總幹事坦承不諱,但物業管理公司強調,聘任劉男前,曾考核其到職前曾在3家保全公司任職過,沒有任何涉及業務侵占不法情事,且以社區管委會有住戶擔任主委、財委及監委,理應每月都會核對相關帳單,不應遲至3年後才發現,因此物業管理公司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新北地院認為,社區管委會主委或財委都是義務職,並非專業專職,若總幹事刻意隱匿,實難發現,而物業管理公司難辭其咎,判決必須與劉姓總幹事共同連帶賠償遭侵占的126萬1920元,但可上訴。劉姓總幹事侵占社區公款,地院判決保全公司判須連帶賠償。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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