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遺贈稅納稅人已依法申請核准延期繳納,
,卻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
,仍應在「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天內,
,提出復查申請,
,逾期將喪失復查申請權利。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說,該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因此所稱「繳納期間」是指在未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前的「原繳納期間」。,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