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新竹警方張姓警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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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辦業務表現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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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上級嘉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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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課長卻在他考績表寫「業務不落實」等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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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考績打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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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對方惡意考核不實,藉此羞辱他,侵害名譽權,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賠償10萬並登報道歉。一審法官認為,該課長有考核原告工作表現權限,不能以曾記嘉獎,就認定考核憑空捏造,認定沒有侵害名譽權,判決這名警務員敗訴。張員不服,提上訴,新竹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未違背法令,駁回上訴,且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