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保險員侵占保費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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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吳振賓聲稱有管道投資兩個月並獲利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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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時拿獲利金和解以換取減刑;蔡女交付一百廿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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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但沒拿去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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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擅自解除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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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蔡女空言和解、拖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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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刑四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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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一審判得更重。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七十五歲的吳振賓是司法官訓練所第九期結業,曾當十年法官,律師執業卅年,卻不思應有的誠信和律師操守,反利用蔡女的信賴詐財,惡性不輕,駁回上訴,判刑十個月定讞。
判決指出,二○○九年十一月,蔡女侵占保費,委任律師吳振賓辯護;一審依業務侵占等罪判蔡女三年二月,蔡女上訴二審,並請吳想辦法幫她和被害人協商,早日和解,以換取減刑。
不過,吳隱瞞蔡女,自行向法院解除委任,卻仍與蔡女商討如何籌款。吳佯稱自己的李姓友人在大陸投資基金會,其獲利可於兩個月內賺兩倍;蔡女聽信其言,向親友籌借一百廿萬元,認為即使沒有獲利,吳也會拿這筆錢替她和解。
未料,吳不僅沒替她投資,也未替她向被害人和解,結果二審認定蔡女多次空言和解,拖延全案訴訟,改重判四年二月;蔡女控告吳詐欺,一審法官認定吳有罪,判刑十個月。吳上訴辯稱,他沒有受委託替蔡女談和解,這筆錢只是單純蔡女要投資大陸的基金,全案是他和蔡女之間的民事紛爭。
二審法官調查,蔡女經濟狀況不佳,還需分期付三萬元律師報酬給吳,蔡女急於籌措和解金,不可能有多餘的錢「投資理財」;另外吳謊稱的李姓友人,其妻兒到庭證稱,李早已失聯許久,在家時並無正當工作,只偶爾幫家裡種葡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