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滷味攤老闆瞞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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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王姓女子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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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知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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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騙男方懷了他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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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簽下一千五百萬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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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十萬「贍養費」;吳付了十六個月後耍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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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聲請本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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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吳當初未寫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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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本票失去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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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敗訴。
這場宛如本土劇的情節發生在五年前。四十多歲的吳姓老闆結識王姓女子後產生情愫,後來女方察覺對方已婚,認為感情受騙,反過來謊稱懷了吳的骨肉,除非吳簽下一千五百萬本票抵押,保證每月支付她十萬元養育生活費,否則對簿公堂。
雙方簽下和解書,吳必須按月支付十萬元,如有一期沒支付就視為全部到期,一千五百萬歸王女所有。吳付了一百六十萬元後,發現王女根本沒懷孕,他不願再付款,並想要求王女歸還本票。但王女聲稱早把本票撕毀了。
事後,王女拿本票上法院訴請執行,因發現本票到期日空白未填寫,還自己填上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不料,法院發現,兩人簽定本票時根本沒載明到期日,據法律規定,未載明到期日的本票,只要一過三年期限,當事人就可主張期效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