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責作弊 女學生訴請國賠被駁回

有何不法,感應讀卡機,最後駁回女學生之訴。全案可上訴。

女學生指控,考勤系統,她在九十七年參加音樂班術科聯合考試,識別證套,事後術科老師要他們交換批改他人考卷,門禁刷卡機,因改考卷的同學未幫她加總成績,製氧機,加上老師催促交卷,防褥瘡,她便自行計算成績後,出勤管理系統,將考卷繳回。

有同學向導師告發女學生自行批改考卷,門禁管制,恐有變造成績之虞,女學生遂遭導師約談。女學生說,當初同學批改成績加總應為六十六分,但她自行加總成績卻是六十四.五分,如果要竄改成績,豈會將成績算低?

女學生說,同學改錯成績,她只是加總,卻把帳算在她頭上,讓她在學校遭受同學異樣眼光。但導師表示,考卷請出題老師重新複核後,確認成績應為五十九.五分,她只是請女學生前來說明,並沒有說她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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