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保護老闆 競業條款效力打折

傑智環境科技公司工程及業務處執行副總張智能離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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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創公司與老東家打對台;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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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賠償一年薪水一百九十七萬元。
傑智環境科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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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能是公司創辦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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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簽署「願任重要職務人員保密同意書」;約定離職後二年內非經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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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開設或投資同類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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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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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賠償三倍年薪。
傑智公司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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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能於同年九月十五日離職,一年後開設群禾公司,寄電子郵件告知傑智的客戶,群禾的主要產品有揮發性有機廢氣處理系統、特殊節能系統等,皆與該公司相同;張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因此求償五百九十三萬元。
張智能反駁,他的專長是工業防汙染系統設備,到傑智公司上班以前,任職的兩家公司也是做防汙工程;離開傑智之後,當然也靠防汙工程技術謀生。傑智的契約限制他的工作和生存權,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及工作權,契約無效。他指出,傑智的主要營業項目與群禾公司不同,未違反競業條款。
一審判決傑智公司敗訴。但高院調閱張在人力銀行網站刊登的徵才廣告,張加入台灣能源技術產業發展協會登記的公司名稱,及張為群禾公司申請的專利技術,認定兩家公司營業內容相同,違反競業條款。
高院指出,雖然傑智公司向張求償有理,但契約僅一昧要求張離職後要保障該公司的利益,沒有顧及張離職後會因受競業禁止條款而失業所受的損害,明顯對張不公平,因此減少求償金額為一年年薪。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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