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大學生被控在籃球比賽時,
漸進式排名
,用手肘撞擊防守者眼鏡,
關鍵字優化
,導致鏡片破裂刮傷對方角膜,
花蓮民宿
,涉嫌過失傷害罪;台北地檢署認為,
下酒菜
,林的肢體動作屬於合法護球,
關鍵字達人
,不構成過失,
台北租車
,處分不起訴。
薄姓告訴人因左眼眼瞼裂傷合併淚小管裂傷、左眼眼角膜擦傷,視力減退至0.02。
檢方查閱國際籃球比賽規則,籃球比賽中每位球員有權占有對手未占據位置。檢方認為,林姓大學生因防守區域遭侵入,為創造新的區域將球傳出,瞬間不慎觸碰薄臉部,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薄起身攔阻前,應預期會有身體碰撞傷害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