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陳姓男子從宜蘭礁溪開車回台北路上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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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員警錄影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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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被裁罰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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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違規記點。陳男不服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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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法院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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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錄影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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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符合法令要求當場攔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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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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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獲得免罰。
本案發生於去年4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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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駕駛休旅車從宜蘭礁溪開車回台北,結果20多天後收到紅單罰單,指稱他行經礁溪路段時闖紅燈,被員警以V8錄影蒐證後逕行舉發,除了裁罰2700元,還得到違規記點3點。
陳男認為罰單舉發照片,並沒有拍到他行車方向的紅燈,而是用對向車道交通號誌裁定他闖紅燈。他質疑兩個方向的交通號誌可能有秒差或出現故障問題,不能證明他闖紅燈,因此打行政官司要求撤銷罰單。
交通裁決所則認為,罰單依法裁罰,絕對沒有違誤,不過,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勘驗員警錄影舉發的影片顯示,陳男在對向車道紅燈情況下仍然通過路口,但其他車輛都已停車,顯示當時的交通號誌並沒有秒差或故障的情形,認定陳男確實是闖紅燈。
不過,法官認為,本件裁罰的依據,是員警以V8錄影方式逕行舉發,但當時的車況,舉發人員並沒有不能或不宜當場攔檢的情況,根據勘驗影片,員警發現陳男闖紅燈後,並沒有任何上前攔檢動作,這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設定,以當場攔檢為舉發原則的立法意旨不符,雖然陳男確實闖紅燈,但裁罰是違法逕行舉發,因此仍判決撤銷原處分,陳男的闖紅燈行為獲得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