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呂政燁審理8件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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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在開庭前5天送達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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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被告行使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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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件沒傳訊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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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5天就判決;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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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罰2個月月俸處分。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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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男子不滿房東要他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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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屋內裝潢,還放條死魚在冰箱,房東氣得控告鄭姓男子毀損。2011年12月30日,呂政燁受理這件案子,未依5日前送達傳票的規定,去年1月4日開庭,當天就判決房客拘役20天。
房東不滿案子就這麼結掉,指責法官不讓他主張權益,鄭姓房客也未賠償就輕判,請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院批一審法官粗率,未傳訊被害人,從收案到判決不到5天,只求立刻結案。二審勸雙方和解,房客同意賠9萬元,獲判緩刑。
台北地方法院自律委員會開會,表決通過依法官法規定將呂送評鑑。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呂政燁審理過的案件中共有8件類似毀損案未依法定程序審理,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考量呂自我檢討反省,擔任法官具工作熱忱,並積極參與法院公共事務,建議罰2個月的月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