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草擬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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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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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立法是因為情報通訊監察結束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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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危害情報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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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引發外交糾紛。因此修法只有在起訴被監聽者時才通知。這項草案並非為了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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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參考間諜活動及防範境外威脅所需。
國安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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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這項草案主要目的,是防堵境外勢力對我國的間諜活動,事先防範來自境外的攻擊或威脅。現行通訊保障監察法對於被監聽者人權保障及外部監督規範密度不足,草案也可以對此設計相關的機制,有效保障人權,並可避免情報機關濫權。
國安局指出,通訊保障監察法是以犯罪監察為主要設計,情報監聽受到犯罪監聽的框架束縛,無法有效執行任務,情報通訊監察法有單獨立法必要。
國安局表示,這項草案對監聽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人,由法官監督。境內未設有戶籍之人,執行時的監督,也與現行法令相同。至於細部作業及監督機制,草案授權國安局自行訂定。國安局新設情報通訊監察監督會報,實質檢視情報通訊監察有無濫權或不當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