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標準 貪汙?偽造文書?黃世銘說明

針對國立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究經費是否涉貪?檢察總長黃世銘上午表示,製氧機,教授以不實發票請款,醫療器材行,如果仍用於研究案上,免疫力,很難認定有貪瀆意圖,過敏體質,只涉及偽造文書罪,保健食品,如果教授本身兼具採購、驗收業務且核銷不實,背架,才會以貪汙治罪。
黃世銘進一步舉例說,電動床,教授以購買A產品的發票去申報B產品的補助款,請款之後,確實用於合法的研究案之上,「那就只剩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了。」
至於彰化地檢署去年10月、12月兩波起訴相關案件,黃世銘則說,彰化地檢署事先並無向他陳報即將起訴,檢察官應是根據去年會議的結論依法偵處。
去年台北地檢署大動作偵辦台大、政大、師大等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詐領國科會研究補助經費案,傳訊多名教職人員,引發重大爭議,黃世銘隨後兩度召集承辦案件的地檢署檢察長、檢察官討論,作成統一見解讓檢察官執法,上月彰化地檢署再起訴教授,法界爭議又起。
黃世銘上午對檢察官執法標準,作出具體說明。他指出,國立大學教職人員向國科會等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經費,如其本身還兼辦採購、驗收等業務,申報不實即有貪汙詐取財物罪的法律適用。
黃接著表示,第2種情況則是如果申報內容、品項不實,但請款之後,所購買的商品確實用於公務研究用途,「很難認定他有貪瀆的意圖」,所以檢察官只會以偽造文書罪來偵辦。
事實上,去年的會議另確立國立大學教職人員是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的決議,公務員詐領政府經費屬身分犯罪,詐領涉嫌貪汙,不過,會議中並未論及私立大學申請費用部分,有與會人士認為,司法實務上,民間人士以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案,核銷不實亦受貪汙治罪條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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