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事件發生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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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災民求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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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中央和地方不同調狀況。表面觀之似乎只是中立的法令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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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災民心理的感受卻大不同。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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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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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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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高雄市政府一開始把賠償災民的責任指向李長榮化工,然後又要中央先行補償再代位求償,昨天又搬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是不提市府有無責任,受害災民情何以堪?
依據歷年各縣市的經驗,民眾循國賠法管道求償,只要能證實其受損害與公部門不作為相關且具因果關係,較易獲得法官採信,也能較迅速獲得賠償。當然循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是管道之一,但依此法行使求償權的績效,一向不彰。
法界研究指出,前述績效不彰關鍵,仍在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求償須由地檢署指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負責辦理求償事宜。根據法務部統計,歷年求償金額累積不高,且因被害人或遺屬皆認為其申請程序繁瑣,多數不滿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決定結果,與人民期待有落差。
相較於國賠法的保障範圍及辦理時效,高雄市政府卻傾向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代位求償,有一說法是,若民眾傾向透過國賠法求償,實已預設國家在氣爆過程中,負有應作為不作為之責,高市府將首當其衝。高雄市政府如此「捨近求遠」,傾向讓受害災民走一條比較遠的路,原因究竟為何?難道真坐實了外界質疑嗎?
萬事莫如重建急,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應從政治考量出發,而應該站在災民立場,避免曠日費時的法律程序,協助選擇最具時效和實效的求償法令,讓災民及往生者家屬早日重回正常生活軌道,而非被淹沒在爭訟程序和無盡悲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