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印傭逃逸後淪為賣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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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掉抽成還能月入14萬元;檢警破獲,將她送收容,4名男女淫媒都被法官依容留性交罪,判處5到6月不等的徒刑。
判決指出,化名「安娜」的印尼婦人得知1名女印傭逃逸,前年5月,居中介紹給黃姓男子幫忙找工作,黃將印傭帶到宜蘭,找經營檳榔攤的陳姓友人商議,將印傭介紹給礁溪鄉1家溫泉旅館女老闆,容留印傭賣春,女老闆當場交3萬元給黃。
女老闆在旅館附近租套房給印傭住,與黃姓、陳姓、池姓友人在旅館櫃台輪流接電話,依尋歡客指定,安排印傭在溫泉旅館內或由池當馬伕,載到其他旅館從事性交易。
印傭從事性交易,依國籍不同,價格不同,與台籍國人交易,每次2千元,扣除抽成,可得900元,若與外國人性交易,每次3千元,可獲1350元,至去年4月,黃姓男子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遭移民署查獲,被法院羈押,印傭獲知才離開旅館,被送收容,檢方與移民署破獲全案送辦。
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將黃姓男子與陳姓、池姓友人、旅館女老闆等以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分別判處5到6月不等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檢方另以黃男等人利用印傭是逃逸外勞,非法居留而難以求助的處境,以3萬元賣給旅館女老闆從事性交易,而提起公訴。
但法院發現,印傭性交易是每月1日結算領現金,由女老闆發錢,客人多時,每月竟可領到13至14萬元,淡季時也可月領10至12萬,月事來時公休,自己搭車到台北找朋友,甚至先後交了兩任男友,兩、三個月約會1次。
法官認為,印傭有自己房間、鑰匙、可自由進出,沒人看管或限制自由,護照也自行保管,還可來往宜蘭、台北交朋友,雖是躲避查緝,但未遭要脅,未與外界隔絕,也沒有求助,黃等人被控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使人性交易罪嫌,罪證不足,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