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依事證論罪 洪案判決不意外

士官洪仲丘死亡案一審宣判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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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不符合聲援洪仲丘人士等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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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也沒有什麼令人意外的地方。
看過法院的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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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法官能在現有的巨大社會運動壓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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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守得住執法論法不得無限上綱的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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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每一名被告的行為依事證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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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屬不易。
綜觀法院的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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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各被告之所以都被論處幾個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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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法院對洪仲丘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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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三階段的行為及責任切分。
第一個切分是,認為旅部、連部幹部核准洪仲丘關入禁閉室,僅違反了相關作業規範,在程序不備的情況下,將不該處罰進禁閉室的洪仲丘關進禁閉室,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利私行拘禁罪,但拘禁與後來洪仲丘之死亡,沒有關聯。
第二個切分是,認定禁閉室業管官兵,對洪仲丘進行操練時,未依相關作業規範,注意操練環境、洪仲丘身體狀況及體能負荷,才造成洪因中暑而死亡的結果,而只應負過失致死之刑責,並非承受上意故意凌虐死亡。
第三個則是以一○二年七月三日洪仲丘死亡當日的時間點切分。法官認定,當天上午晨間活動時,雖然士官陳毅勳對洪仲丘施以加強型伏地挺身,屬凌虐下屬的行為,但是當天中午洪仲丘有午休,且午休後的身體狀況正常,也無證據證明當時即有熱傷害的症狀,所以,上午負責操課的行為,跟下午體能活動操課後,洪仲丘出現中暑的情形,沒有必然關係。因此,僅將上午操練洪仲丘,下午沒在勤的士官陳毅勳論以凌虐罪,未論以最重的凌虐軍人致死罪。也因此,下午沒在勤的蕭志明等五人獲判無罪。
不過,洪仲丘案之所以引起社會廣大議論,其因不在法律,而是一股被挑動的社會情緒。這股被家屬、媒體煽情報導挑動的情緒,已經讓整個事件走樣。很多人已經無法理性看待這件事,而是跟著洪家人的眼淚及指摘的言語走。因此,法院昨天的判決,只要沒有出現無期徒刑的重判,或者將十八名起訴被告都判好幾年的重刑,這些情緒都必將再度掀起。
洪仲丘的死亡,對其家屬,對整個國家、社會,都是件極為不幸的事件。但是,如果我們的司法體系在追究相關責任時,無法嚴守法律,隨著家屬的情緒及相關社會運動的導引,而濫用法律,羅織罪名,讓該負三等罪之人,負一等罪,令不該獲罪之人獲罪,那麼審判洪仲丘案所要追求的社會正義,即蕩然無存。
洪仲丘有人權,他的軍中長官、同袍也有人權。洪仲丘家人為失去親人痛哭的同時,也應注意避免讓其軍中同袍的親人,因無辜受難而一路哭。
我們講法,首重毋枉毋縱,毋縱說的是該負責,該負什麼責的人就該追著他負;毋枉說的則是,不該負責的人,不要因自我之見,強要人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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