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夥同金主、律師製作假買賣霸占大樓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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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柵欄不讓樓上住戶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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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徒刑;高院審理時三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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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住戶三百多萬元停車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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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取住戶向法官求情「賜被告最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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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改判緩刑。
被霸占的地下室位於台北市敦化北路靠近松山機場的萬福大樓,面積兩百多坪,市值超過一億元。三名被告在買賣契約中故意不註明住戶有使用權,製造買方不知情的假象;再由買方要求住戶提出所有權證明,否則不准停車,行徑就像流氓。
萬福大樓在一九七四年興建完工,受當時建築法規限制,二百六十九坪的地下室雖登記為建設公司所有,但實際只擁有六十四坪專有區;其他二百零五坪設置廿一個停車位,由建設公司賣給樓上住戶停車使用。
建設公司後來將地下室賣給吳姓男子,契約中特別註明,樓上住戶有停車使用權,並附圖標示吳可使用的六十四坪範圍。二○○七年吳因經商需要資金,以地下室為擔保品向房仲蔡姓女子、張姓金主借錢;後來無力還款,將地下室賣給兩人。
蔡女和張覬覦價值上億元的地下停車位,先用假買賣方式,由蔡女將所有權轉賣給張;契約故意未註明樓上住戶有停車使用權,製造張是不知情的買方。張再委託徐姓律師,要求樓上住戶拿出地下室所有權證明,否則不准停車。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蔡女等人在地下室出入口私設柵欄,雇用保全廿四小時管制車輛進出,妨礙樓上住戶使用地下停車位的權利。
樓上廿一戶居民群情激憤,報警偵辦,檢方依強制罪起訴蔡女和張姓金主、徐姓律師。
一審認定,樓上住戶當初與建商簽約擁有地下室停車位的使用權,蔡女、張勾結律師設置路障,影響住戶停車權利,去年依強制罪分別判處七月至八月徒刑。
蔡女、張和徐姓律師見瞄頭不對,上訴高院向法官認罪,還向住戶道歉,賠償兩年停車費損失三百五十五萬元,換取住戶原諒向法官求情;合議庭因此改判三人各六月徒刑,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