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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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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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收受逾30日的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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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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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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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亦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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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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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在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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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聲請執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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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