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黃姓男子前年十一月涉嫌潑汽油縱火燒死馬姓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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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辯稱沒有殺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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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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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服上訴求處死刑;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黃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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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達罪不可赦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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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良心未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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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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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黃也上訴指一審判決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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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遭駁回。二審合議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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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因不滿馬女提分手,在情緒衝動下潑汽油縱火燒死被害人,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合議庭對家屬悲痛感同身受,但考量黃沒有前科,偵訊時也坦承殺人,深表懊悔、自責,審理時更數度表示願賠償家屬,可見良心並未完全泯滅,不至於應與社會永久隔離。判決表示,黃姓男子(四十二歲)原與馬姓女子(死亡時廿六歲)為同居男女朋友,前年十一月,馬女提分手並搬離同居住處,拒絕復合。黃懷疑對方另結新歡,事前購買汽油,準備作案。前年十一月廿九日晚上,他在屏東市屏東機場北路埋伏,趁馬女騎機車返家之際,竟朝被害人身上、機車潑灑汽油縱火,見被害人全身陷入烈焰,立即逃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