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函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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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休息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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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換補休。 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即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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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若休息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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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也可換補休。「一例一休」上路後引發部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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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天公告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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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指出休息日也可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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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補休標準、期限由勞資雙方約定。由於函釋未強制要求補休須比照加班費也加碼計算,恐又衍生爭議。現行未明確規範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是否可改換補休,以致不少雇主為節省成本,乾脆休息日不排班,結果不少靠加班費多賺收入的勞工,在「一例一休」後薪資縮水;因法令未明訂,換補休不算違法,也致部分企業採用換補休。根據昨天出爐的函釋,勞動部指加班費換補休「為法所不禁」,且由勞資雙方約定補休時數、使用期限等。根據「一例一休」規定,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採加成計算,就算只加班一小時也可拿到四小時的加班費,且除了本薪,前兩小時加班費以時薪的一又三分之一計算,第三小時起為一又三分之二,目的是「以價至量」,讓勞工休息日盡量能休假,落實周休二日。但該函釋未強制補休應比照加班費加成計算,照理勞工當然會選擇加班費。但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說,雇主可能明示、暗示要勞工同意換補休,誰敢說要加班費?且補休累計愈多,最後可能不了了之。陳柏謙認為,加班費和補休計算標準不一致,與當初「以價至量」的邏輯矛盾,直說該函釋「無助於解決現狀」且「不利於勞工」。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也說,當初立法就是盼休息日出勤要付高額加班費,且所謂勞資協商最後根本「都是雇主說得算」,該函釋會讓「一例一休」沒意義。勞動部:決定權在勞方勞動部說,勞工休息日出勤領加班費是法定權益,不得事前拋棄,加班費換補休不可事前約定,勞資協商加班費換補休時,也應顧及不損及勞工權益、不影響雇者人力因應,強調「決定權在勞方」,雇主若片面換補休,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說,「前提須是勞工有自主權」,但勞資不可能對等協商,建議補休應採特休假機制,讓勞工可指定使用補休的時間,或規範補休未在期限使用完畢,須改付工資。休息日出勤 工資、補休2選1 圖/聯合報提供 製表/呂思逸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