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姓男子騎大型重機在限速五十公里市區道路飆速一百一十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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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測速相機拍照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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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而提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測速告示牌與照相機雖距離二百八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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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拍照地點超過相機卅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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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牌與違規發生地點距離逾三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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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取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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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撤銷罰單。警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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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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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超速固定式科學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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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應在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標示,實務上都是指「警示牌設置位置」與「科學儀器設置點」,法官認知與社會恐有落差。員警認為,市區道路飆速破百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法官用條文字義為違規解套,如同鼓勵駕駛瘋狂飆車。施姓男子去年騎乘弟弟大型重機,在桃園市限速五十公里道路飆速一百一十一公里,被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機拍到;警方據此開罰,車牌被吊扣,騎車的施挨罰八千元、記違規點數三點。施不服而提告,主張儀器可能存在公差值,且車主並非駕駛人,處分與事實不符。還主張自己主觀上沒有違規故意或過失,客觀上也沒有危害他人或道路安全,請求撤銷罰單。交通裁決單位指出,「測速照相標誌告示牌」距離測速照相固定桿二百八十公尺,未有標示不明,且駕駛超速違規事實明確。法官認為機車確實超速,但拍照地點距離相機卅一公尺,加上相機與告示牌相距二百八十公尺,已逾交通部函釋所指三百公尺,認定裁罰不符正當程序,撤銷裁罰。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長陳國煌說,實務上警方不可能計算被拍照駕駛超過測速器多少,告示牌設置與測速器距離合於規定,開罰沒有問題,仍會據此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