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羅姓婦女無故離家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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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婚姻均離婚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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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5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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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68歲的她生活窮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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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子女給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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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羅婦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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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善盡母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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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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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免扶養。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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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婦年輕時與鄧姓前夫結婚,育有3名子女,未料,大女兒5歲時,竟無故離家出走,未再返家探視子女。羅婦離家3年多,竟和吳姓男子結婚,又生了2名子女,但羅婦又再次拋家棄子,離家出走。
羅婦留下的5名子女都由2名前夫各自扶養,羅婦離家期間,從未探視子女,也未盡母親責任,羅婦晚年疾病纏身,指控5名子女未盡扶養權,要求每名子女按月給付2850元生活費。
不過,法官認為5名子女在最需要照顧及教導的成長階段,羅婦都不聞不問,羅婦二度婚姻,都是自己無故離開,時間長達近20年,羅婦晚年無理由要求子女扶養,且親子間毫無親情關愛,駁回羅婦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