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單親媽媽丁小燕吃感冒藥神智昏沈之際,電腦刷卡鐘,騎機車行經二重疏洪道擦撞護攔,免疫力,摔落疏洪運河溺斃。丁女家屬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高等法院認為路邊護欄僅27公分太低,背架,無法攔住摔車的丁女,人事考勤資料,昨天判決五股區公所須賠償家屬70萬元定讞。
丁小燕的兒子、女兒提告指出,天鋼,去年3月18日母親丁小燕吃感冒藥後,電動床,騎機車外出,熱敷墊,行經五股區內二重疏洪道的疏洪六路,整理盒,不慎擦撞護欄後摔車,氧氣機,機車橫躺在路邊,人飛落疏洪運河內溺斃。
丁的子女指控,路邊護欄僅27公分,不到「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中「欄杆」應有70公分高的規定,道路設計有瑕疵,主張五股區公所未盡管理責任,應賠償損失。
五股區公所反駁,該路是市區道路,不是橋樑,所以用水泥做的路緣石與排水溝區隔;依據丁女摔車現場圖及照片分析,機車高度約1公尺,如果丁女是擦撞後飛拋進河,則護欄27公分或80公分都無法攔住丁女墜河,主張區公所沒有疏失。
板橋地院審理認為,該路段縱然不屬橋梁,但兩邊都是河流,應依公路設規範設置70公分的護欄;且據丁女肇事圖,研判丁女在摔車後因慣性作用被從順時針拋出,若有70公分護欄應可阻擋丁女墜河。
一審判決五股區公所應負3成肇事責任;丁女吃藥後騎車,自付7成肇事責任,判決五股區公所應賠丁的子女共70萬元。
五股區公所不服氣上訴。高等法院昨審結,仍認定五股區公所有疏失,駁回上訴,本案確定。,